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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版)(配:动漫视频、二维码、课件、教学大纲、习题答案、5套模拟试卷及答案等)-李贺,倪宏宇,刘岩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版)

丛书名:高等教育财经类核心课程系列教材/高等院校应用技能型精品规划教材
著(译)者:李贺,倪宏宇,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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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汝涛
字       数:339千字
开       本:16 开
印       张:13.25
出版版次:2
出版年份:2021-08-10
书       号:978-7-5642-3811-7/F.3811
纸书定价:45.00元   教师会员可用500积分申请样书

本书共分为6个项目32个任务,涵盖了总论,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兼顾就业导向和生涯导向,紧紧围绕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高等职业和应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依照原理先行,实务跟进,案例同步,实践到位的原则,坚持创新创业和改革的精神,体现新的课程体系,新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兼顾知识教育,技能教育和能力教育,力求做到从项目引导出发,提出问题,引入概念,设计情景,详尽解读。

  • 本书共分为6个项目32个任务,涵盖了总论,会计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兼顾就业导向和生涯导向,紧紧围绕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高等职业和应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依照原理先行,实务跟进,案例同步,实践到位的原则,坚持创新创业和改革的精神,体现新的课程体系,新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兼顾知识教育,技能教育和能力教育,力求做到从项目引导出发,提出问题,引入概念,设计情景,详尽解读。

     
  • 目 录。
    第二版前言 001。
    项目一 总论 001。
     任务一 法律基础 001。
     任务二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011。
     任务三 法律责任 022。
      应知考核 025。
      应会考核 026。
    项目二 会计法律制度 028。
     任务一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028。
     任务二 会计核算与监督 029。
     任务三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045。
     任务四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049。
      应知考核 052。
      应会考核 054。
    项目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056。
     任务一 支付结算概述 056。
     任务二 银行结算账户 059。
     任务三 票据 068。
     任务四 银行卡 085。
     任务五 网上支付 088。
     任务六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092。
     任务七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098。
      应知考核 099。
      应会考核 101。
    项目四 税收法律制度 104。
     任务一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105。
     任务二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108。
     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116。
     任务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129。
      应知考核 132。
      应会考核 134。
    项目五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39。
     任务一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139。
     任务二 税务管理 141。
     任务三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146。
     任务四 税务行政复议 151。
     任务五 税收法律责任 154。
      应知考核 156。
      应会考核 158。
    项目六 财政法律制度 160。
     任务一 预算法律制度 161。
     任务二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170。
     任务三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177。
      应知考核 179。
      应会考核 182。
    项目七 会计职业道德 184。
     任务一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185。
     任务二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195。
     任务三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196。
     任务四 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198。
     任务五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 200。
      应知考核 201。
      应会考核 203。
    参考文献 204。
  • 第二版前言   富媒体教材实现了传统纸质教材与数字技术的融合,通过二维码建立链接,将视频、动画、音频、图文和试题库等富媒体资源呈现给学生;从教材内容的选取整合来看,实现了技能教育与产业发展的融合,注重专业教学内容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效对接;从教材的教学使用过程来说,实现了线下自主与线上互动的融合,学生可以在有网络支持的地方自主完成预习、巩固、复习等。

      为了深化应用技能型人才教育教学改革融合创新,迎合“1+X”证书制度,夯实学生可持续发展基础,反映职业活动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所需要的综合能力。

    本教材遵循“以应用为目的,以够用为原则”,系统地介绍了财务人员最基本的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理、基本技能及基础知识,以最新的内容体现知识点的具体应用。

    对此,根据“项目导向、任务驱动、应用技能”课程体系的要求,我们组织了“双师型”教师及行业人士,凭借多年的教学经验和考证培训实践编写了这本最新的应用技能型教材。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二版)兼顾“就业导向”和“生涯导向”,紧紧围绕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应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依照“原理先行、实务跟进、案例同步、应用到位”的原则,坚持创新创业和改革的精神,体现新的课程体系、新的教学内容和新的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整体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兼顾知识教育、技能教育和素质教育,力求做到:从项目引导出发,提出问题,引入含义,设计情境,详尽解读。

    在结构安排上,采用“项目引领、任务驱动、实操技能”的编写方式,力求结构严谨、层次分明;在表述安排上,力求语言平实凝练、通俗易懂;在内容安排上,尽可能考虑到财经类专业不同层次的不同需求,课后的应知考核和应会考核结合每个项目的内容技能要求而编写,以使读者在学习每一项目内容时做到有的放矢,增强学习效果。

      根据培养应用技能型人才的需要,本教材力求体现如下特色:   第一,结构合理,体系规范。

    作为教科书,本教材在内容上特别注意吸收最新的财经法规改革与实践,按理论与实务兼顾的原则设置教材内容。

    教材针对教学课程的特点,将内容庞杂的基础知识系统地呈现出来,力求做到“必需、够用”原则,体系科学规范,内容简明实用。

      第二,与时俱进,紧跟动态。

    本教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并及时按照最新的税法法律法规、支付结算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专业技术继续教育等改革的进程和内容而编写,使会计相关法律制度的介绍更加全面、系统。

      第三,突出应用,实操技能。

    本教材从教学规律出发,与实际接轨,介绍了支付结算法、税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最新发展和改革动态,在注重必要理论的同时,强调实际的应用;主要引导学生“学中做”和“做中学”,一边学理论,一边将理论知识加以应用,实现理论和实际应用一体化。

      第四,栏目丰富,形式生动。

    本教材栏目形式丰富多样,每个项目设有“知识目标”“技能目标”“素质目标”“项目引例”“做中学”“同步案例”“拓展阅读”“提示”“注意”“视频”“应知考核”(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应会考核”(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等栏目,并添加了二维码解析等,充分体现新时代互联网富媒体特色。

    教材的应知考核和应会考核,使学生对所学的内容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丰富了教材内容与知识体系,也为教师教学和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内容提供了首尾呼应、层层递进的可操作性教学方法。

      第五,课证融通,双证融合。

    本次修订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印发的《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对教材进行了全面修订,能满足读者对初级会计师考试的基本需要,做到考证对接、课证融通。

      第六,职业素养,素质教育。

    为体现应用技能型教育的特色,我们力求在内容上有所突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设计适合学生了解、熟悉、掌握的考核要点,并匹配了相应的配套习题,以培养和提高学生在特定业务情境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强化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

      第七,课程资源,配套上网。

    为了配合课堂教学,编者精心设计和制作了教师课件、习题参考答案、课程教学大纲、学习指南与项目检测、配套习题、模拟试卷、课程标准、动漫视频等,充分发挥网络课程资源的作用,探索课堂教学和网络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

      本教材由李贺、倪宏宇、刘岩主编。

    李明明、赵昂、李虹、美荣、李林海、王玉春、李洪福7人负责全书教学资源包的制作以及写作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和整理。

    本教材得到了出版单位的大力支持,以及参考文献中的作者们的贡献,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本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参阅了参考文献中的教材、著作、法律、法规、网站等资料。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加之编者水平有限,教材中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恳请专家、学者批评指正,以便我们不断地更新、改进与完善。


    任务二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及其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仲裁和民事诉讼适用于解决横向关系经济纠纷,即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于解决纵向关系经济纠纷,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

      【解释1】 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当事人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仲裁。

      【解释2】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取决于具体纠纷:①一般情况下(如甲公司对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②特殊情况下(如甲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2.仲裁的特征   仲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历经2009年、2017年两次修正的《仲裁法》是仲裁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的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①劳动争议的仲裁;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步案例1-2】一裁终局   甲、乙两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做出裁决后,甲公司不服,拟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甲公司是否可以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四)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做中学1-4】      你能选择合理的纠纷解决途径吗?   甲、乙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甲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双方并没有签订仲裁协议。

    甲、乙公司解决纠纷的途径是什么?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甲、乙公司的请求分别会做出怎样的处理?   (六)仲裁裁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方式。

      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所谓不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三、民事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历经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案件主要如下:   (1)民事案件,具体包括:①由民法调整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引起的诉讼,如房屋产权争议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侵犯著作权案件、侵犯名誉权案件等;②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离婚案件、追索扶养费案件、财产继承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等;③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诉讼,如因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等。

      (2)商事案件,是指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如票据案件、股东权益纠纷案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商案件等。

      (3)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因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非诉案件,主要形式有三种:①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非诉案件;②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3.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

    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的制度。

    我国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四级。

    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

    按照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有: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②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民事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

    按照地域标准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为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管辖,即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①原告就被告原则。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就原告原则。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也称特别管辖,即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有以下几类: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1】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解释2】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⑤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⑧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⑨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诉讼时效的中止   《民法典》第91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注意】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诉讼时效的中断   《民法典》第9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5.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五)判决和执行   1.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除特别情况外,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判决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

    行政复议是国家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历经2009年、2017年两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是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内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提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即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提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

    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行政诉讼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提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进行审查。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提示】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既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海关处理的案件;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应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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